想要了解更多關于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么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如何一次性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以下兩種情形可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的,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照一個月計算,并相應計算為領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開辦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憑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及納稅證明,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并相應計算為領取期限。
下列哪些情況下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①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照規定辦理領取手續或者說明求職等情況;
②重新就業的(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失業金);
③應征服兵役的;
④居境外的;
⑤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⑥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不接受當地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江門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是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