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發放標準
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930元。
辦理條件
1.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太原市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情況
辦理材料
1.《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2.本人身份證明
3.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4.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5.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領取期限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注: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