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如何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手續?
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時需提供:
1、失業人員檔案資料(其中含辦理終解備案的所有資料及繳費明細清單);
2、非本市戶籍人員及原五縣人員須提供戶口簿復印件(包括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3、非本市戶籍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時,選擇在本市享受的,還應提供有效的暫住證及復印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能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轉移手續);選擇回戶籍所在地享受的,還應提供轉入地區失業保險機構的《失業保險轉移接收函》(其中含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名稱、開戶行及銀行賬戶信息)。
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還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在經辦機構辦理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相關手續;
(二)失業人員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應當及時到居住地社區的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接續手續,避免社會保險繳費中斷;
(三)農業戶口勞動者在就業期間個人不需要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辦理領取失業金手續時,發現誤按城鎮戶口人員繳納1%的失業保險費的,需先到單位繳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管理分局辦理退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