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醫療費用女職工生育的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自費藥品、營養藥品的藥費和醫療服務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第八條男職工配偶生育符合省計劃生育規定,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生育保險基金給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其標準按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生育津貼的50%發給。
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由企業或本人持有關生育證明到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
生育保險機構實行地(市)級統籌的管理體制。
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負責基金的征集、支付、管理等具體業務工作。
生育保險基金年終結余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各級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經辦生育保險業務所需的管理費,可從基金中提取,具體比例由地(市)人民政府確定,但最高比例不得超過生育保險基金的3%。
生育保險基金及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建立生育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審計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企業工會及女職工委員會對本企業依法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情況實行監督;當地工會組織對生育保險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情況實行監督。
勞動行政部門有權依法檢查企業有關報表,督促企業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對勞動保險機構生育保險基金運作情況進行稽查。
女職工生育期間依法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受到侵害時,可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貪污、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直接責任者或有關人員,由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無故拒付生育保險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
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少繳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應補繳所欠金額及利息,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企業或職工虛報、冒領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的,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如數追回虛報、冒領金額,并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虛報、冒領金額2至5倍罰款,上繳財政部門。企業或職工對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前款規定的罰款數額,不得超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規定的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