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一)職工失業時,按以下程序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1、由其失業前所在的單位為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2、用人單位應將失業人員名單在7天內報茂名市社保局待遇核發科失業報到窗口備案,填寫《失業保險待遇資格審查登記表》;
3、單位或失業人員憑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和提供有關材料,到茂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由茂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后發給省人社廳統一印制的《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
4、單位或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之日起60日內,持身份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和《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到茂名市社保局待遇核發科失業報到窗口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或者轉移失業保險關系手續(受理時間:每月12~22日)。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申請領取或者轉移手續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經審核符合申領條件的,自辦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的次月起,失業人員到廣東發展銀行茂名分行屬下任一網點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的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按規定每月到社保局進行失業報到登記。失業報到須由本人帶身份證、《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到待遇核發科失業報到窗口辦理,逾期不報到者,按規定作自動放棄享受失業保險金處理,本次不再補發;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辦理報到手續者,按已重新就業處理,停發失業保險待遇。未領取期限自行結轉至下次失業時合并計算。每月5日至20日為辦理失業報到時間(節假日不順延)。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失業人員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本人身份證、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死者本人身份證、《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死亡證明、火化證明以及上述證件及材料之復印件,到市社保局核發科失業報到窗口辦理申領失業人員死亡待遇手續。待遇于審核完畢的次月劃入失業人員原失業保險金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