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失業保險不僅成了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還被稱為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那么領失業保險的條件有哪些呢?
(一)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
一、失業保險怎么領取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何確定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的條件
1、方法/步驟
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2、主觀意愿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要求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以上是領失業保險的條件有關失業保險問題總結,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