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構】
各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辦理條件】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暫住證)、在勞動年齡范圍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且目前無業的下列人員均屬于失業登記范圍(含殘疾人):
1、初中以上各類學校畢(肆)業未能繼續升學的人員;
2、就業轉失業人員(并軌與企業解除關系、個體私營廢業、靈活就業轉業人員);
3、未安置的復員轉業軍人;
4、解放勞動教養、刑滿釋放人員;
5、外來(農村)勞動力(新增加內容,取消城鄉差別);
6、符合失業登記范圍的其他人員。
【所需材料】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戶口(暫住證)、身份證、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及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1、初中以上各類學校畢(肆)業人員持畢(肆)業證書;
2、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就業轉失業人員持《解除勞動關系備案表》;個體經營就業轉失業人員持個體經營廢業證明;靈活就業轉失業人員憑《靈活就業協議書》;
3、復員轉業軍人持復員轉業軍人證書;
4、解釋勞動教養、刑滿釋放人員持相關證明;
5、外來(農村)勞動力持暫住證、原居住地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6、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持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