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新疆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步伐,失業保險金也隨之上調。8月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關于調整自治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根據《通知》要求,從今年6月1日起,我區各統籌地區按新調整后的不含“三險一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對本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進行調整。同時,以前年度因各種原因未及時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變動本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的統籌地區,須按本次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自治區調整的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5個檔次,即每月800元、660元、570元、530元、500元不等。各地應按各自不同的檔次相應調整失業保險金。
據悉,我區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不同繳費年限有所不同:繳費滿1年不滿2年的,發給3個月;繳費滿2年不滿3年的,發給6個月;繳費滿3年不滿4年的,發給9個月;繳費滿4年不滿5年的,發給12個月;繳費滿5年不滿6年的,發給14個月;繳費滿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滿1年,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增加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每次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也有所不同: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的,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3至第24個月的,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5%領取。每人每月計發的失業保險金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領取。
以烏魯木齊為例,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的,每月領取金額由385元調整到462元;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3至第24個月的,每月領取金額由357.5元調整到4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