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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是太原市一家私營企業職工。這幾個月,因為單位老是不按勞動合同規定給我發工資,我不想干了。我想問一下,我一旦離開單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怎么領取?
答:可以。
以下5種情形可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如用人單位以暴力等手段強迫勞動,或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還要滿足兩個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失業人員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具體辦理時,太原市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接收到用人單位報送的有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資格審核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至30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資格認定手續。
確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以失業人員累計的繳費時間確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應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另外,參保單位與職工由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發生勞動爭議的,處于勞動爭議仲裁期間的職工,其失業人員暫不辦理申領資格認定。經勞動仲裁或法院判決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從裁決或判決之日起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