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參加失業保險,在失業之后可以領取相應失業保險金,那么失業保險金怎么算的?關于失業保險金的規定有哪些呢?下面,為小編整理了關于失業保險金的知識。
一、失業保險金如何計算
根據失業金領取計算公式: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可以得知,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與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有關。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例如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例如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08年4月1日起,按下列標準激發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10年、小于35歲的失業人員。第1至12個月為每月445元,第13至24個月為每月410元。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大于等于35歲,或累計繳費滿10年不滿25年的、小于45歲的失業人員第1至12個月為每月500元,第13至24個月為每月410元,延長領取支付標準為每月410元。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5年的、大于等于45歲,或累計繳費年限25年以上的失業人員,第1至12個月為每月550元,第13至24個月為每月440元,延長領取支付標準為每月410元。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綜合上面的介紹,在失業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和程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失業保險金的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