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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城鎮職工醫療保障體系,提高城鎮職工醫療保障水平,廊坊市根據國家及河北省的相關規定,制定了廊坊市大病醫療保險實施細則。下面是對廊坊大病醫療保險政策的具體介紹。
一、保障對象
全市范圍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職工)均應參加大病保險統籌,同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的參保職工,享受大病保險待遇。
二、保障范圍
一個參保年度內,參保職工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門診特殊疾病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后需再報銷的部分,由大病保險按比例支付。
三、保障水平
(一)進入大病保險支付段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支付85%,個人自付15%。
參保職工經定點醫療機構同意按規定辦理了轉院手續的,其統籌區外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大病保險報銷比例比統籌區內下降5個百分點;未經具有轉外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同意,但按規定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了轉院手續的,其統籌區外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大病保險報銷比例比統籌區內下降15個百分點。
異地急診人員在統籌區以外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大病保險報銷比例比統籌區內下降10個百分點。
(二)進入大病保險支付段的門診特殊疾病費用,仍按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政策執行,由大病保險支付。
(三)按照規定辦理了外檢外購手續的,在統籌區外發生的相關醫療費用,大病保險報銷比例比統籌區內下降5個百分點。
(四)大病保險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一致。一個參保年度內,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32萬元。
四、資金籌集與管理
(一)統籌層次: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收統支,統一籌資標準、統一資金管理、統一報銷比例、統一業務流程。
(二)籌資標準
大病保險費按每人每年120元標準繳納,由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各負擔一半(靈活就業人員全部由個人承擔)。大病保險費在參保年度內首次繳費時一次性繳清,其中退休人員個人應繳的大病保險費用,通過個人賬戶扣繳,每年年初從退休人員個人賬戶中一次性扣除。
參保職工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時,需同時補繳大病保險費,補繳標準為當前年度繳費標準。
因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終止的企事業單位,應按大病保險費當前年度繳納標準,為在職職工繳納一年和為退休人員一次性繳納10年大病保險費。依法繳清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保險費后,在職職工享受一年的大病保險待遇,退休人員納入醫保經辦機構統一管理。
大病保險費征繳工作,由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足額征繳。
(三)基金管理:大病保險基金納入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大病保險基金通過市級醫保經辦機構統一上解、下撥。年終結余,轉下年度使用。
提示:
廊坊大病醫療保險政策主要是對大病的保障對象、保障范圍、保障水平以及大病醫療保險的資金籌集與管理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其中,進入大病保險支付段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支付85%,個人自付15%。門診特殊疾病費用,仍按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政策執行,由大病保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