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了解更多關于生育保險登記有什么要求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一、妊娠登記
1、登記時限要求:
應于懷孕后10周內,到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妊娠診斷并開具《妊娠診斷證明》,于診斷后10日內,長期派駐異地參保職工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妊娠診斷后2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2、參保人員需提供的材料:
⑴參保職工《醫療保險證》原件和復印件;
⑵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妊娠診斷證明》(加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專用章和生育保險專用章);
⑶妊娠化驗單(加蓋醫療機構生育保險專用章);
⑷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區、街計劃生育部門發放的《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
非本市戶籍而在本市就業且就業單位為參保單位的生育婦女,男方有本市戶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務證》發放條件,發放本市的《生育服務證》;女方或夫妻雙方均非本市戶籍的,而女方就業單位為參保單位的生育婦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務證》需經現居住地鄉鎮街計生部門審核并加蓋公章,作為出生統計的依據;
在妊娠登記時限內發生自然流產,尚未領取《生育服務證》的,由現居住地街計生辦出具《生育保險婚育證明》,該證明可替代《生育服務證》。準予進行妊娠登記。
⑸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住院登記
1、登記時限要求:
參保職工在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院住院,應于住院當天在醫院辦理住院登記。未及時辦理的,應在三日內補辦;其他原因不能在醫院辦理的,應在三日內到所屬分中心辦理住院登記。長期派駐異地的參保職工攜帶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證1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2、生育或終止妊娠、流產、引產住院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時參保人員需提供的材料:
⑴《醫療保險證》原件;
⑵《住院證》原件;(加蓋生育保險專用章)
⑶流產(或引產)住院術前證明;(加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專用章和生育保險專用章);
⑷妊娠登記表“參保人員留存聯”;
⑸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