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險概念
是指女職工因懷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中斷正常收入來源時從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生育保險的特征
(1)生育保險的保險對象是針對女職工在懷孕和分娩期間所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2)生育保險是對婦女在懷孕和分娩乃至法定生育假期內因生育行為導致工作停頓、收入下降、醫療費用增加而給予她們的物質幫助。
(3)生育保險在不同的國家存在不同的覆蓋范圍,一般情況下,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其生育保險覆蓋范圍所有生育婦女。在我國,只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女職工才屬于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
3、生育保險對象
在我國,只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女職工才屬于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
4、生育保險待遇及其標準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產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3)生育醫療服務費用報銷,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4)生育期間的特殊勞動保護。
5、生育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我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以勞動關系為基礎,并執行了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繳納了生育保險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