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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療費報銷
每次住院的醫療費用,不超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的,由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付。
(1)支付比例。起付標準以上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內所對應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按;以下比例分別支付:
在職職工:一級醫院由統籌基金支付90%;二級醫院由統籌基金支付85%;三級醫院由統籌基金支付80%。其余比例部分由個人帳戶或個人承擔。
退休人員:一級醫院由統籌基金支付93%;二級醫院由統籌基金支付89.5%;三級醫院由統籌基金支付86%。其余比例部分由個人帳戶或個人承擔。
(2)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所對應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商業醫療保險、職工互助醫療保險以及社會醫療救助等途徑解決。
門診特定項目報銷
(1)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的支付按年度累計,個人負擔不超過起付標準的,由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付。
①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按年度累計,以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在職職工為10%,退休人員為7%。
②統籌基金的支付比例:起付標準以上,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內所對應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住院的同等比例支付。
③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與住院醫療費合并計算按住院的同等標準執行。
(2)門診特定項目的范圍:
①因病情需要,在二、三級定點醫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進行的醫療;
②因病情需要,在一級定點醫院或基層醫療機構開設的家庭病床進行的醫療;
③因;惡性腫瘤或尿毒癥,在認可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或透析治療;
④經;批準在認可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腎移植手術后,繼續在門診進行的抗排異治療。門診特定項目的范圍,可視統籌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作適當調整。
基本醫療保險零星醫療費的報銷范圍
(1)退休異地安置或者退休后在境內同一異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參保人員,以及常駐境內異地工作的參保人員(以下統稱本市異地參保人員),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無定點醫療機構的地區可在當地鎮級以上公立醫院,下同)發生的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的基本醫療費用。
(2)本市在職參保人員因工出差、公派學習以及享受探親假期間因急性疾病在境內本統籌地區外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
(3)本市參保人員患病急診或搶救,以及因病情特殊需要,在本統籌地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留觀或住院,經核準的基本醫療費用。
(4)用人單位經地稅部門批準延期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在3個月內按規定補足費用后,延期內發生的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的基本醫療費用。
(5)經市醫保中心認定的各種特殊原因,導致參保人員未能在本市統籌區內定點醫療機構正常記帳的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的基本醫療費用。
醫療費用零星報銷介紹
(1)退休異地安置或者退休后在境內同一異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參保人員,以及常駐境內異地工作的參保人員(以下統稱本市異地參保人員),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無定點醫療機構的地區可在當地鎮級以上公立醫院,下同)發生的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的基本醫療費用。
(2)本市在職參保人員因工出差、公派學習以及享受探親假期間因急性疾病在境內本統籌地區外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
(3)本市參保人員患病急診或搶救,以及因病情特殊需要,在本統籌地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留觀或住院,經核準的基本醫療費用。
(4)用人單位經地稅部門批準延期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在3個月內按規定補足費用后,延期內發生的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的基本醫療費用。
(5)經市醫保中心認定的各種特殊原因,導致參保人員未能在本市統籌區內定點醫療機構正常記帳的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的基本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