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失業保險已經是非常普及了,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保障。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根據人社發〔2013〕17號規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執行,主要標準匯總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標準:
累計付款期超過1年但少于10年:
失業人員年齡35歲以下,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885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708元/月。
失業人員年齡35歲及其以上,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94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752元/月。
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650元/月。
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5年:
失業人員年齡45歲以下,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94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752元/月。
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650元/月。
失業人員年齡45歲及其以上,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99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792元/月。
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650元/月。
累計繳費年限25年以上:
失業人員不論年齡,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99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792元/月。
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650元/月。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所具備的條件: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2、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5、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
三、可申領領取失業補助金的條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即可
1、本市城鎮戶籍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并按規定辦妥失業、求職和失業保險登記手續,但繳費年限不滿1;年,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2、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招用本市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且返回農村后暫無勞動收入、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因患嚴重疾病短期內難以就業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有特殊困難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憑營業執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證明文件、企業章程及能證明其投資入股情況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領取的月份,不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四、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相關規定
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本人第二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申請延長領取期限的人員,按失業補助金標準發放;延長領取期間,可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數為上年全市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14%,所需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