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更多有關誰支付生育保險的信息,請參見下面的介紹。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和生育保險,職工不得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不得繳納生育保險費。
根據法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支付下列九種工傷費用: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法律還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規定追償。
針對生育保險,法律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同時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