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1、生育保險適用對象是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并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從業或者失業生育婦女。
2、繳費基數:以用人單位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為本單位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基數。
3、繳費規定:用人單位每月按繳費基數0.8%的比例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
4、生育生活津貼期限: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享受3個月。妊娠布滿7個月早產的,享受3個月。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享受1個半月。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享受1個月。
5、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生育婦女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
(1)從業婦女: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2)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自由職業者:最高不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的失業婦女:按經失業保險機構核準的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例如:25歲職業女性,月收入2500元,按正常情況生育,可享受3個月每月2500元左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外加生育醫療費補貼2500元,共計約10000元。
(4)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或不滿7個月早產的,享受2500元。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享受400元。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或者患子宮外孕的,享受200元。如果沒有繳納生育保險就不能享受以上待遇,如果有生育保險,要在當地的社保中心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