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險政策和規范管理工作,根據《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第195號令),現對生育保險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望遵照執行。
一、凡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并且連續繳費一年的,可按規定享受生育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報銷和津貼待遇。
二、女職工生育或計劃生育所使用的藥品和診療項目參照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各單位職工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或計劃生育費用向市醫療保險結算管理中心申報截止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作放棄處理。各單位 2004年1月1日起以前已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尚未報銷的費用,請務必于2004年3月31日以前報市醫療保險結算管理中心審核報銷,過期不再辦理。
四、凡2001年4月5日(含2001年4月5日)以后退休的人員,其本人發生的計劃生育取環費用,可按生育保險規定由生育保險支付;2001年4月5日以前退休的人員發生的計劃生育取環費用按原渠道解決。
五、女職工在境外生育的,其費用按本市生育保險規定的生育類別和費用標準予以限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