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藥房店員劉某在購買藥品后,被顧客留下的醫保卡打動。在長達7個月的時間里,她多次從這張醫保卡上“套現”。店主今年10月掛失卡時,發現有6000多元不見了。
【分歧】
盜刷他人醫保卡的行為如何定性?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是: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方式,非法轉移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理由是:醫保卡具有消費支付、轉賬結算功能,因此被定義為信用卡范疇。根據2008年5月7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就定性為信用卡詐騙。劉某盜刷他人醫保卡,與在自動柜員機上使用行為原理類似。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劉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
首先,劉某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通過秘密竊取的方式非法轉移了他人的合法財物。
其次,醫保卡是指含有芯片的功能卡,用于就醫或藥店消費時身份確認及醫保個人賬戶支付,盡管其具有消費支付、轉賬結算功能,但是其不屬于信用卡。根據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中有關于信用卡規定的解釋,“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醫保卡是由社會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發行,將醫保卡解釋為信用卡是擴大解釋,不符合法律規范。
總之,筆者認為,劉某使用醫保卡“套現”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而不是信用卡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