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職場女性不可避免地會面臨懷孕和分娩的階段,在這個特殊的階段,職業母親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懷孕期間,單位能否單方調整崗位、減薪?
小唐是一家it公司的員工,小唐工作一年后,因表現突出,被任命為產品經理,并簽訂了書面任命協議。很快,小唐發現自己懷孕了。由于孕吐嚴重,小唐請了半個月的病假。然而,等小唐休完病假回公司后,卻得到了一份關于自己的任免決定。決定中寫道,由于小唐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免去其產品經理的職務,工資也從9000元降到了5000元。
法官解讀:小唐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時有發生,有些雇主知道女工懷孕后,往往會照顧她們,他們單方面跳槽,降低工資,以降低就業成本,這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要變更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應采用書面的形式進行變更。所以,即便單位確實是出于保護孕期女職工進行調崗和調薪,也需要在與女職工協商的前提下進行。
由于小唐和公司簽訂的聘任協議中明確崗位為產品經理,且為勞動合同的重要條款,故公司在小唐懷孕期間未經協商免除其職務,屬于單方變更勞務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懷孕后被辭退,單位這樣做合法嗎?
劉女士是一名物業公司的老員工,年近40歲的她近來被查出懷孕。因高齡懷孕,劉女士有先兆流產等癥狀無法正常工作。由于劉女士請假時公司人事經理不在,她便將病假條留置在單位,并發送了電子郵件申請病假,此后未再上班。20天后,劉女士收到了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載明由于劉女士曠工,長期未到崗工作,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故將其辭退。
法官釋法: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三期”期間(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合同應當續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情形消失。因此,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如無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關系的。
由于職場孕媽處于特殊生理時期,往往被部分用人單位視為“負擔”,以種種借口,如違反規章制度,公司職位調整等違法解除與其勞動關系,嚴重侵犯了女職工的合法權利和生存權利。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孕媽們應果斷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單位沒上生育保險,醫藥費能報嗎?
小張是一家廣告公司的設計總監,近來,小張喜得一子,卻發現因為公司沒有為她繳納生育保險,導致她無法報銷生育的醫療費用、也無法領取生育津貼。當小張找到公司負責人理論時,公司負責人卻說,當時辦理生育保險的員工已經離職了,是因為那位員工的疏忽,和公司無關。
法官釋法:根據有關規定,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等,生育津貼即為女職工生產期間的工資。企業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未按照該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企業按照該規定的標準支付。
由于所在公司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無法報銷生育費用和領取產假工資,企業應支付相應費用。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對生育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依法履行對女職工特別保護的法律責任,承擔企業的法律責任及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