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內合同到期怎么處理?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的規定,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三十八條的法律規定,均是規定了醫療期滿但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需支付醫療補助費,對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但被依法順延至醫療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實際上,對此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