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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后存量合同金額的告供應商書
尊敬的供應商: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宣布,從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和10%稅率(以下簡稱“舊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3%、9%(以下簡稱“新稅率”)。
為確保貴我雙方利益,保證貴我雙方之間合同的順利執行,特說明如下:
1.合同于2019年4月1日之前簽訂,但合同項下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后(含)的業務,請貴司開具等值于按照如下公式計算的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對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前(不含)的業務,請貴司開具舊稅率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確保我司按舊稅率取得進項抵扣。
特此通知,感謝您的理解與配合。
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