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六部門下發《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做出了工傷優先,項目參保,概算提取,一次參保,全員覆蓋的制度安排,并明確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參照執行。
市場上,部分施工單位通過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建工人意險”)規避工傷保險參保義務,或者分攤由于施工管理不善、安全隱患等因素所造成的責任風險。在具體實務中,個別地區及單位的通行做法行為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存在沖突。在此,我司提示消費者,建筑單位購買建工類人身保險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 建工類人身險不能沖抵、抵消投保人應承擔并履行的賠償責任。根據險種定義,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歸于被保險人個人,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建工人意險這一險種,是為了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的利益而設立的,是通過一定金錢的給付,給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一定的精神撫慰和經濟支持。建工人意險不是為了投保人及施工單位的利益而設立的,也不是為了便于施工單位轉嫁責任風險而設立的。施工單位如需轉嫁工傷保險責任或責任風險,應投保工傷保險、工傷補充保險、建工責任險或一切險。
2. 建工類人身險的被保險人為與雇主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個人,或者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個人。前者,被保險人需與投保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需包含(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后者,投保人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應向保險公司提供經被保險人本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認可保險金額的材料,或者在合同訂立后由被保險人本人追認。非投保人實際管理的建筑項目,或者在建筑項目中財務分保、轉包、承包等方式,實際勞動者與投保人成立了勞務關系但未建立勞動關系,未記名投保的勞動者在勞動期間出險后可能將無法獲得建工類人身險的保障。
3. 部分建工人身險特別約定:投保人賠償被保險人近親屬后,以受益權轉讓方式從保險公司取得保險金;或者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甲方向被保險人或者其近親屬承擔上述經濟賠償責任后,乙方同意將保險合同項下保險金支付給甲方”的行為不合法。根據《保險法》第39條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本人同意,排除被保險人本人的受益人約定或協議無效。另外,勞動者與雇主在勞動過程中,存在包含工傷保險、責任保險等多種權利、義務、責任關系。投保人單方面與被保險人簽署一攬子賠償協議,在沒有專業指導或者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將導致多項賠償責任混同,這不僅使得被保險人本人及受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也將給投保單位帶來諸多后續糾紛,同時也可能掩蓋投保單位風險縱容情況從而損害其他勞動者的勞動安全保障。
2018年1月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六部門下發《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做出了工傷優先,項目參保,概算提取,一次參保,全員覆蓋的制度安排,并明確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參照執行。
市場上,部分施工單位通過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建工人意險”)規避工傷保險參保義務,或者分攤由于施工管理不善、安全隱患等因素所造成的責任風險。在具體實務中,個別地區及單位的通行做法行為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存在沖突。在此,我司提示消費者,建筑單位購買建工類人身保險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 建工類人身險不能沖抵、抵消投保人應承擔并履行的賠償責任。根據險種定義,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歸于被保險人個人,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建工人意險這一險種,是為了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的利益而設立的,是通過一定金錢的給付,給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一定的精神撫慰和經濟支持。建工人意險不是為了投保人及施工單位的利益而設立的,也不是為了便于施工單位轉嫁責任風險而設立的。施工單位如需轉嫁工傷保險責任或責任風險,應投保工傷保險、工傷補充保險、建工責任險或一切險。
2. 建工類人身險的被保險人為與雇主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個人,或者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個人。前者,被保險人需與投保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需包含(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后者,投保人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應向保險公司提供經被保險人本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認可保險金額的材料,或者在合同訂立后由被保險人本人追認。非投保人實際管理的建筑項目,或者在建筑項目中財務分保、轉包、承包等方式,實際勞動者與投保人成立了勞務關系但未建立勞動關系,未記名投保的勞動者在勞動期間出險后可能將無法獲得建工類人身險的保障。
3. 部分建工人身險特別約定:投保人賠償被保險人近親屬后,以受益權轉讓方式從保險公司取得保險金;或者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甲方向被保險人或者其近親屬承擔上述經濟賠償責任后,乙方同意將保險合同項下保險金支付給甲方”的行為不合法。根據《保險法》第39條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本人同意,排除被保險人本人的受益人約定或協議無效。另外,勞動者與雇主在勞動過程中,存在包含工傷保險、責任保險等多種權利、義務、責任關系。投保人單方面與被保險人簽署一攬子賠償協議,在沒有專業指導或者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將導致多項賠償責任混同,這不僅使得被保險人本人及受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也將給投保單位帶來諸多后續糾紛,同時也可能掩蓋投保單位風險縱容情況從而損害其他勞動者的勞動安全保障。